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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

徐州医学院贷学金申请、减免及偿还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02日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完成学业,学校设立贷学金基金,在本专科员工中实行无息贷款制度。

一、基金来源

1.学校每年从员工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2.每年毕业生归还的贷学金;

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学校贷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徐州医学院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员工;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

5.孤残员工、少数民族员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员工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贷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2.休学;

3.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贷学金;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上一学期有不及格课程;

5.有奢侈浪费行为,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

6.已获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及由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资助总额五年制达4万元、四年制年达3.2万元、专科生达2.4万元。

有上述情况1、5的员工,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学校贷学金;有上述情况3的员工,令其偿还所发贷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校贷学金的种类、金额和比例

1.学校贷学金分为固定贷款和临时贷款两类。固定贷款是指因员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无法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而提供的贷款。临时贷款是指因员工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而提供的贷款。

2.员工每学年申请的学校贷学金额度为2000—5000元。

3.学校贷学金申请员工比例不超过在校本专科员工总数的5%,其中4000-5000元额度的申请对象为C类或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各院(系)员工申请贷学金的比例视每学年的生源情况由员工工作处酌情调整。

四、学校贷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1.固定贷款每年11月份申请一次。

2.临时贷款可随时向院(系)提出申请。

3.申请贷学金的员工必须填写《徐州医学院贷学金申请表》(一式2份),并签订贷学金协议。

4.院(系)审核后,将员工贷款汇总名单电子表和申请表报员工工作处。

5.员工工作处将公示后的审定名单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核算发放。

五、学校贷学金的管理

1.学校贷学金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院(系)主要负责贷学金的申请审核、核对及催还等管理工作;员工工作处负责贷学金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及贷学金回收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和收款入帐工作。

2.员工工作处每年5月底向各院(系)提供毕业班员工在校期间全部贷学金情况,由各院(系)做好核对工作。

六、贷学金减免

1.员工在毕业前未能还清贷学金的,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不及格课程的,均不享受减免。

2.员工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贷学金,且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无不及格课程的给予20%减免。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贷学金的,给予50%减免:

(1)在校期间获得要求次数(5年制为3次及以上,4年制为2次及以上,3年制为1次及以上)的校等级奖学金或被评为要求次数(5年制为3次及以上,4年制为2次及以上,3年制为1次及以上)的校级“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曾获1次省级“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团员(干)”等荣誉称号。

(3)孤儿、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免其学校贷学金:

(1)在校期间曾获两次及以上省级“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团员(干)”等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获全国“老员工自强之星”、“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团员(干)”等荣誉称号。

(3)经济发达地区生源员工毕业时自愿到边疆或贫困地区的基层单位工作。

(4)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在校期间获得1次及以上校等级奖学金。

5.符合上述3、4条减免条件的员工,必须在毕业当年5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填写《贷学金减免申请表》,经院(系)初审后,交员工工作处审核批准。

6.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员工,如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其贷学金必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享受贷学金的员工在校期间,有因病或意外身亡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七、贷学金偿还

1.贷学金归还手续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办理。要求在毕业离校前一次性还清(包括考取研究生的员工)。

2.员工在毕业时无法还清贷学金,经批准后,应在毕业后3年内还清,不计利息,但须提出书面还款计划,填写“还款确认书”,办妥相关手续。如超过3年,自超过之日起按国家助学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3.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学金的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由学校保管。为不影响员工就业,学校提供相应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

八、附则

1.本细则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09年6月25日印发的《徐州医学院贷学金申请、减免及偿还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